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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溫工程納入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范圍
- 分類: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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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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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吉林 | 保溫工程納入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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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關于印發《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建聯發〔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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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市(州)監管分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春新區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各財產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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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聯合制定了《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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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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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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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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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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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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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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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的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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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及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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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業主,是保險合同的索賠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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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的投保保險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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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省在住宅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鼓勵按照自愿的原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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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險范圍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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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具體承保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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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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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體或局部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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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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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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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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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墻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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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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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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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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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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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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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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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險承保范圍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給水排水工程、建筑電氣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具體承保范圍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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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單生效之日為保險期限的起始時間。保險期限包括工程建設期、缺陷責任期以及保險責任期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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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設期自保單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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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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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責任期自缺陷責任期結束之日起算,本辦法第五條的“(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險責任期不少于十年,“(二)保溫和防水工程”的保險責任期不少于五年,附加險保險責任期不少于兩年,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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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施工承保單位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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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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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鼓勵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主體工程質量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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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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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或房屋使用人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或設計用途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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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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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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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選擇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險公司承保,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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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及費率、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義務、風險控制、保險理賠、爭議處理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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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保險公司應在收到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全額保費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不得以減少建筑面積、剔除裝修費用等方式縮小承保范圍降低保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套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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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按照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和保險費率等計算保險費,建設單位應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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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具體保險費率,應當根據住宅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結合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良的,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費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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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金融監管部門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要求,出具的保險合同條款應統一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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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范圍、期限、責任及理賠申請流程。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及保險責任期起算日之前負責維修的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建設單位監督電話和保險責任期內的主承保公司名稱、聯系電話一并交付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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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住宅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依合同約定,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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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限內住宅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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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支持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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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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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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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機構是為工程項目提供質量風險監督、檢查和評估等相關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獨立性,不得與參建單位有關聯關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審、檢測等單位應當對風險管理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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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機構及其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對工程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內容包括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處理建議和潛在缺陷風險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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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機構及其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評估報告,最終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情況匯總、改正質量缺陷匯總、總體風險評價等內容。檢查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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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接到檢查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保險公司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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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建設單位、風險管理機構及參建單位就報告中工程質量缺陷認定存在爭議的,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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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每年按項目對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加強風險管理工作過程管理,并將評估結果反饋至金融監管部門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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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風險管理工作質量不能滿足相關工作規范要求或不予履行合同義務的風險管理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將其列入重點觀察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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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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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住宅工程,業主可以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對保險范圍內的質量問題,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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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員現場勘查,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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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10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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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充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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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提供專業、快速的理賠服務。保險理賠受理、現場勘查、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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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業主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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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盡快完成現場查勘,并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維修或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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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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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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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方應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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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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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數據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強化數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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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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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城鎮或農村居民自行建設的房屋及其他建設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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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保溫工程納入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范圍
【概要描述】吉林 | 保溫工程納入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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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關于印發《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建聯發〔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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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市(州)監管分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春新區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各財產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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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聯合制定了《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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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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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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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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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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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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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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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的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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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及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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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業主,是保險合同的索賠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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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的投保保險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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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省在住宅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鼓勵按照自愿的原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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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險范圍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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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具體承保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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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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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體或局部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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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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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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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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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墻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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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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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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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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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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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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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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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險承保范圍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給水排水工程、建筑電氣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具體承保范圍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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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單生效之日為保險期限的起始時間。保險期限包括工程建設期、缺陷責任期以及保險責任期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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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設期自保單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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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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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責任期自缺陷責任期結束之日起算,本辦法第五條的“(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險責任期不少于十年,“(二)保溫和防水工程”的保險責任期不少于五年,附加險保險責任期不少于兩年,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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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施工承保單位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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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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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鼓勵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主體工程質量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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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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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或房屋使用人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或設計用途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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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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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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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選擇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險公司承保,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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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及費率、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義務、風險控制、保險理賠、爭議處理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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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保險公司應在收到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全額保費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不得以減少建筑面積、剔除裝修費用等方式縮小承保范圍降低保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套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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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按照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和保險費率等計算保險費,建設單位應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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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具體保險費率,應當根據住宅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結合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良的,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費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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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金融監管部門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要求,出具的保險合同條款應統一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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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范圍、期限、責任及理賠申請流程。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及保險責任期起算日之前負責維修的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建設單位監督電話和保險責任期內的主承保公司名稱、聯系電話一并交付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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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住宅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依合同約定,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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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限內住宅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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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支持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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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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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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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機構是為工程項目提供質量風險監督、檢查和評估等相關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獨立性,不得與參建單位有關聯關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審、檢測等單位應當對風險管理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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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機構及其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對工程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內容包括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處理建議和潛在缺陷風險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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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機構及其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評估報告,最終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情況匯總、改正質量缺陷匯總、總體風險評價等內容。檢查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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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接到檢查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保險公司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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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建設單位、風險管理機構及參建單位就報告中工程質量缺陷認定存在爭議的,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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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每年按項目對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加強風險管理工作過程管理,并將評估結果反饋至金融監管部門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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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風險管理工作質量不能滿足相關工作規范要求或不予履行合同義務的風險管理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將其列入重點觀察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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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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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住宅工程,業主可以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對保險范圍內的質量問題,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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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員現場勘查,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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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10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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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充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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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提供專業、快速的理賠服務。保險理賠受理、現場勘查、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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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業主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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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盡快完成現場查勘,并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維修或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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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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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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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方應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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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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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數據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強化數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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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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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城鎮或農村居民自行建設的房屋及其他建設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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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分類: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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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保溫工程納入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范圍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關于印發《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建聯發〔2024〕1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市(州)監管分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春新區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各財產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聯合制定了《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
2024年1月11日
吉林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的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及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保險合同的索賠權益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的投保保險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省在住宅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鼓勵按照自愿的原則投保。
第二章 保險范圍及責任
第五條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具體承保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規定執行。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外墻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2.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3.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附加險承保范圍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給水排水工程、建筑電氣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具體承保范圍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單生效之日為保險期限的起始時間。保險期限包括工程建設期、缺陷責任期以及保險責任期三個階段。
(一) 工程建設期自保單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二)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為兩年。
(三)保險責任期自缺陷責任期結束之日起算,本辦法第五條的“(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險責任期不少于十年,“(二)保溫和防水工程”的保險責任期不少于五年,附加險保險責任期不少于兩年,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施工承保單位負責維修。
保險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第七條 鼓勵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主體工程質量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一)業主或房屋使用人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或設計用途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
第九條 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選擇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險公司承保,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及費率、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義務、風險控制、保險理賠、爭議處理等主要內容。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在收到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全額保費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不得以減少建筑面積、剔除裝修費用等方式縮小承保范圍降低保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套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按照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和保險費率等計算保險費,建設單位應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用。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具體保險費率,應當根據住宅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結合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良的,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費率優惠。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金融監管部門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要求,出具的保險合同條款應統一規范。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范圍、期限、責任及理賠申請流程。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及保險責任期起算日之前負責維修的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建設單位監督電話和保險責任期內的主承保公司名稱、聯系電話一并交付業主。
第十四條 住宅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依合同約定,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在保險期限內住宅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五條 支持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第四章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機構是為工程項目提供質量風險監督、檢查和評估等相關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獨立性,不得與參建單位有關聯關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審、檢測等單位應當對風險管理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風險管理機構及其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對工程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內容包括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處理建議和潛在缺陷風險分析等。
風險管理機構及其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評估報告,最終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情況匯總、改正質量缺陷匯總、總體風險評價等內容。檢查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接到檢查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保險公司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保險公司、建設單位、風險管理機構及參建單位就報告中工程質量缺陷認定存在爭議的,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每年按項目對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加強風險管理工作過程管理,并將評估結果反饋至金融監管部門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風險管理工作質量不能滿足相關工作規范要求或不予履行合同義務的風險管理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將其列入重點觀察企業名單。
第五章 保險理賠
第十八條 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住宅工程,業主可以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對保險范圍內的質量問題,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員現場勘查,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10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充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提供專業、快速的理賠服務。保險理賠受理、現場勘查、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業主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盡快完成現場查勘,并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維修或賠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保險公司對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方應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數據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強化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城鎮或農村居民自行建設的房屋及其他建設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